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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

http://www.fdrc.org.hk/sc
  • 成立时间:2012年
  • 机构类型:自律机构
  • 监管外汇:不监管

纠错建议

机构简介

机构性质:第三方机构

机构介绍:本中心负责管理一套便捷、有效及公开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由独立和持平的调解员和仲裁员为本港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提供调解及仲裁服务。

本中心是一所非盈利机构,由一个董事局负责监察和营运。本中心的调解计划是以“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去协助解决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牵涉金钱的争议。如该争议未能透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申索人可以选择透过仲裁方式解决。

金融机构客户若与有关机构发生涉及金钱损失的争议,可向相关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作出投诉。但监管机构会就金融机构的行为及经营手法进行调查,并不厘定损失赔偿。


联系方式

在线咨询:http://www.fdrc.org.hk/sc/html/claim_enquiry_form/?lang=sc

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阳光中心37楼3701-04室

电话: (852) 3199 5100 (工作日9:00-17:30)

传真: (852) 2565 8662

电邮: fdrc@fdrc.org.hk

纠纷申诉

1.受理范围

(1)牵涉合资格申索人及金融纠纷调解计划成员;

(2)属金钱性质及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500,000元(或等值外币);

(3)合资格申索人已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投诉,并已收到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的最后书面答覆;或已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投诉超过60天(由提出投诉当日起计);

(4)申索是在购买有关金融服务当日或在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他因金融服务而蒙受金钱损失当日起计不超过12个月提出的。


2.纠纷解决程序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的解决争议方法包括:

(1)调解:当本中心收到有关申请,调解计划主任会核实该申请是否属于调解中心的《职权范围》下。如果个案被接纳由调解方式处理,申索人及相关金融机构必须缴付所需的调解费用。继而调解计划主任会尽快安排有关调解会议

(2)仲裁:如有关争议经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和解,有关申索人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调解中心会安排“只审理文件”方式的仲裁,而仲裁裁决是最终及有法律约束力的,且只可就法律观点向法庭提出上诉。

(职权范围:http://www.fdrc.org.hk/sc/html/aboutus/aboutus_tor.php

费用细则

投诉流程

1.初步查询

请致电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热线 (852) 3199-5199 查询,并与调解计划主任预约参加本中心的免费公众咨询面谈。

2.递交申请

请递交已填妥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费至本中心。

该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合约、交易文件、收据、账户证明、相关金融机构及/或其代表的名片;及任何有关该争议的文件。

3.受理申请

当调解计划主任收到有关申请及申请费后,会根据调解中心《职权范围》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检视每个个案是否属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调解计划)下的权限范围。

4.调解

当调解员获调解中心根据调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发出书面确认其委任后,调解员须在二十一天内展开调解会议,并确保双方在调解会议开始前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计划下的「指定的调解时间」下的实质调解会议不应超过调解中心《职权范围》内所指定的4小时。

如果争议经调解后得以和解,当事人须签署一份包含双方同意事项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未能在指定的调解时间内达成和解,亦可安排延长调解会议。

5.仲裁

如果双方经调解后未能达致和解,而合资格申索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该申索人须在调解员发出《调解证明书》后六十日内发出仲裁通知书。双方必须根据本中心的收费表缴付有关仲裁费用。

合资格申索人发出仲裁通知书二十一日内,金融机构必须予以回应。

当调解中心收到申索人及金融机构的文件后,须委任仲裁员。双方可以根据调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从仲裁员名单上协商委任一名仲裁员。调解中心会以书面通知双方。

仲裁员在收到双方的最后文件起计一个月内,会发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为最终及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且只可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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